安全生产事故依照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实践证明,通过认真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重伤事故,能够促进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整改事故隐患。举一反三。落实措施。从而避免类似事故和更大的事故发生 反之,如果重伤事故得不到及时查处,不分析事故原因,放松了责任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就得不到教育, 就不能从中吸取事故教训,类似事故有可能再次发生,甚至引发更大的事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查处重伤事故也属于事前查处的范畴,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重伤事故查处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对南通市企业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查处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查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案件来源渠道狭窄
不少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后,第一想法就是隐瞒不报,能瞒则瞒,尽可能想把事故在内部私下处理掉。一些基层乡镇和部门在了解到事故信息后,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也装作不知。所以安监部门获取重伤事故信息的渠道很窄,基本是坐等群众举报。相比死亡人员,重伤人员的漏报、瞒报甚至不报现象仍然多见,对重伤事故的处理也不甚重视。
(二)执法调查取证困难
当安监部门得到重伤事故信息的时候,距离事故的发生之日已有很长时间,有的有数月时间甚至更长:事故现场已改变或被破坏,证人离开岗位和单位的现象比较普遍,证人证言、物证、事实材料等证据搜集比较困难 此外对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否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等情况都难以取证。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明晰
众所周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虽然将重伤事故纳入一般事故的范围,但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仅仅规定了对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处罚,对重伤1-2人的事故并未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安监部门查处重伤事故带来了难题。
(四)经济罚款标准不统一
主要体现在处罚的尺度不好掌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1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罚2—20万;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罚违法行为,对单位是1—3万,对个人是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造成职工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追究尺度把握难
事故发生单位经济处罚有失公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比如,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单位有建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有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应其责任追究尺度难以把握。
(六)易出现以罚代管
过于强调“追究责任人”和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而忽视“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二、加大重伤事故查处力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涉及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现就加大重伤事故查处力度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拓宽重伤事故案源渠道
一是与工伤保险部门建立工伤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工伤保险部门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工伤事故申报情况,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事故进行立案查处,督促事故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同时,工伤保险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也可以到安全监管部门调取有关材料。二是建立信访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广泛接收群众举报,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三是建立完善考核机制 将重伤事故报告纳入对乡镇(街道、园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乡镇(街道、园区)向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提供案源,发现线索及时报告 四是要求企业按规定上报 对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按照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权限,增加处罚系数,从重处罚。
(二)明确法律条款。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履行的六项职责,《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查处重伤事故的过程中,应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职为切入点,重点查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并用《安全生产法》第81条实施处罚,罚款数额是2—20万 有学者把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称为“行为罚”。
在重伤事故标准判定方面,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这个标准现在应理解为是迄今为止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配套的国家标准。然后再对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凡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6000个以下的伤害事故均按重伤事故进行查处。
(三)多方面、多角度,开展调查取证
建立安全监管、卫生、工伤保险等部门事故调查取证协同机制,事故调查人员因调查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应可直接到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伤保险等部门调取有关资料。
此外,通过建立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处工作机制,与综治委、司法局、社会矛盾大调解中心等部门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在化解安全事故矛盾纠纷的同时,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从而确保证据真实、可靠、合法、有效。
(四)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于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增加系数,从重处罚。
如: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未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的:不配合调查取证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对于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减少系数,从轻处罚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的: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追究责任
为落实“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一是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发生率较高的事故进行通报提醒,以便有针对性地监管。二是查处重伤事故,必须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以罚代管,罚款了事。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分析重伤事故的走势,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丁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