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针对安评行业等一系列审批事项宣布了一个重大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现予公布。另有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该决定体现出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方针,也改变了过去安评行业资质审批的认定方法。首先资质审批由原来的应急管理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放到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其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也取消了甲、乙级之分,今后甲级、乙级资质全部合并,只保留基础资质。
那这是不是就代表安评资质取消了,今后安评资质不用认定或者要求放松了,安评师们该何去何从?小伙伴们不要着急,今后安评师的地位短时间内还是不可动摇的。
其实早在去年安评机构资质改革的事情就已提上日程,当时就已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安评师的考试也暂停了一年。那么这个征求意见稿是什么呢?就是下面这个: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在送审稿的第二章明确了资质如何认定:
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技术服务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
(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50%,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不少于30%。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各专业业务范围的配备标准如下: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与安全评价师配备标准
业务范围 |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
煤炭开采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专业1名以上。 |
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 |
采矿、通风、机械、电气、地质、安全、水工结构各专业1名以上。 |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专业1名以 |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 油气储运、自动化、电气、安全、防腐、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安全、化工机械、电气、化工工艺、自动化各专业2名以上。 |
烟花爆竹制造业 | 安全、机械、电气、火工(爆炸)各专业1名以上。 |
金属冶炼 | 安全、机械、电气、煤气、冶金各专业1名以上。 |
备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可通过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奖励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确认,每人只能确定一种专业能力。
过去一个安评师还可以认定为2个专业,但是今后每人只能确定一种专业,针对多专业的评价机构就需要很强的实力了,国家如此规定也可以使各安评机构重新洗牌,实力强的可以做大做强,实力稍弱的可以在专业上细分、深度挖掘。
当然,这只是送审稿,正式文件还未下发,估计半年内正式文件就会出台了,那这段时间我猜测应该属于一个过渡期,还是需要按照原来的资质来执行,但是新的资质认定应该是会暂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