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载和车辆技术状况存在的安全隐患
大部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车存在大吨小标的情况, 这些车辆大部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使用一汽或二汽的汽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 国家发改委《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以下简称《 公告》) 更正的车辆参数表中没有以上改装车辆的型号, 从而有关部门无法给予载重质量更正。交通部《 道路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交 通 部2005 年 9 号 令 , 2005 年 8 月 1 日 实施) 规定: "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 0 立方米, 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 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 0 吨。( 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 " 但是路面检查的情况显示, 剧毒化学品运输超载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上述的两起事故都属于超载运输。(
不知不行)
另外, 部分运输企业、车主对剧毒化学品的罐车安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日常疏于维护、检查和管理, 导致源头把关不严, 运输车辆带病上路。
二、部分车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手续不齐全, 甚至没有办理手续
一些生产、经营、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受利益驱动, 逃避职能部门监管, 违法向未取得购买、运输许可的单位销售、发运剧毒化学品, 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等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 但从实际情况看,
按照规定申请的比例还是比较少, 相关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路面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实际情况。
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仍缺乏有效的监控管理
剧毒化学品由经 贸 、质 检 、安 监 部 门 、海 关 负 责 生产、经营、使用、进口等的许可和资质核定; 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购买凭证的核定; 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押运人员的
上岗资格核定;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在取得上述核定后, 剧毒化学由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运送。在运输过程中, 主要依
靠驾驶人控制车辆行驶状况、押运人员控制物品的装载状况, 沿途路面公安交通民警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监督运输车辆按规定进行运输、处理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先期处置。但是当前由于驾驶
人、押运员自身的法制、安全意识不强, 信息网络尚未健全, 安全设备技术落后, 仅仅通过公安交通民警日常勤务中的检查、巡逻, 无法保证剧毒化学品运输过程的有效监控。
四、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必要的运输知识, 随意性大
剧毒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业资质、管理水平良莠不齐, 剧毒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严重缺乏, 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 有的即使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但专业知识仍然达不到要求, 行
业管理缺乏必要制度约束, 在运输过程中麻痹大意、随意性大, 不了解剧毒化学品的特性, 出现意外情况后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妥当, 导致事故发生。
五、剧毒化学品发生事故后地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相关部门反应速度快慢不一, 协作配合生疏, 装备、设施落后
虽然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但由于监管职能过于分散, 紧急联动机制启动速度受到限制, 加上平时相关部门间缺乏定期配合演练, 处置意外事故的设备落后、
应急救援人员缺乏必要的器材装备,致使事故影响难以降低到最小程度,存在救援事故的安全隐患。当前, 我国在剧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在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等环节存在着上述的一
些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各尽其职, 齐抓共管, 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 从各环节杜绝安全隐患。
一、采取适当的方法, 促使有关运输企业、车主完成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质量的更正
建议对《 公告》更正的车辆参数表中没有的型号的改装车辆按照汽车底盘合格证型号进行载质量更正。汽车底盘承担着整车的全部重量, 并决定着整车的承载能力和安全技术性能, 因此对车辆大吨小
标的更正实际上就是对汽车底盘承担能力的重新确认, 国家发改委对车吨小标的更正依据也是汽车底盘的承载能力。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发改委《 公告》更正参数表中有该车辆的底盘型号, 而该车辆的总质量、核
载质量大于行驶证上记载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进行载质量的更正。同时, 还应比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进行载质量更正的剧毒化学品运输罐式专用车辆重新核定罐体的容积和载质量, 避免出
现罐体载质量大于车辆载质量的情况, 消除安全隐患。
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销售、装载、运输各个环节的核准制度, 建成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共享平台
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与货物销售、运输车辆状况、驾驶员驾驶行为、押运员职业操守、物品的搬运和储藏、道路交通环境等因素连环相关, 整个过程除了行业管理, 还有行政部门进行核准、监督、管理。但是由于职能范围、
主管程序、协调交流等方面的原因,没有形成管理合力, 管理效果不明显, 让超量采购、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有机可乘。2005 年 8 月 1 日公安部门开始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 《- 剧毒化学品购
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进行购买、使用、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核准, 各省( 区) 建立了统一项目和格式的信息数据库。但是现阶段购买、使用、公路运输信息在线交换只限于省(区)公安部门内部,
相关的货物销售、车辆安全状况、物品的搬运和储藏、驾驶员和押运员信息等情况, 以及其他部门核准销售、运输资质的情况, 尚未能及时交换并提供核查渠道。建成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共享平台, 相关部门能够在公众
媒体、互联网络上能够及时查询、了解剧毒化学品的流向情况, 将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效性起到积极作用。
三、推广应用科技设备、技术, 提高运输工具本质安全, 加强运输过程安全监控
2003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 GPS 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 交综合[2003]78 号) 文 件 , 规定 GPS 车 辆
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范围包括: 从事直达高速客运、旅游客运、200 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运的车辆, 运输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2005 年 6 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的《 关于在全区开展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桂公传发[2005]1 507 号) 中提出 " 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推广通过国家安监总局鉴定的 HAN阻隔防爆技术。"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要求, 采取
安装 GPS 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 行 驶记录仪、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用容器( 槽罐、气瓶等) 推广应用 HAN阻隔防爆技术等手段, 将有效提高运输工具的安全系数, 监控剧毒化学品运输全过程, 及时发现问题, 把突发事故产
生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四、重视应急救援演练, 加强协调配合, 完善必要的装备、设施
"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 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处理剧毒化学品必需的人员安全防护装备设施和物理隔离材料器具等, 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人员对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安全意识,
提高处置剧毒化学品突发性事故的技能, 加强职能部门、单位间的协作配合, 累积经验。一旦事故出现就可以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组织救援,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故状态。关手续, 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划定的
禁行区域内通行。公安部《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 "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 剧毒化学品